山东兰陵:73岁古稀老人房屋被拆无家可归,【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祖祖辈辈居住在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手持着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因跟随孩子在外地多年,家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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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祖辈辈居住在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手持着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因跟随孩子在外地多年,家中房屋被拆、口粮地被村委会收回对外出租,导致老人全家现回村已无家可归。
2000年8月26日兰陵县(原苍山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赵春三)
赵春三一位73岁的老人户口在山东省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名下在村里3套农村住宅房,辛苦了半辈子给两个儿子才盖好了婚房,大儿一套、小儿一套、自己居住一套。
2005年,赵春三及老伴随两个儿子去外省居住生活,离家前老两口将自己5亩多的口粮地送给同村村民种植,待秋收后却被村委会收回出租给他人,可赵春山至今未收到一分钱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条限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限定继承。
2012年,东河头村规划建设东河头社区和独栋别墅,在未与赵春三签订房屋补偿合同的情况下村委会组织人员私拆了赵春三和大儿子在本村的两套房屋。事后一年多同村的亲戚打电话告知家中两套房屋被拆了,房屋内生活用品、农耕器具、家用电器等都被村委干部处理了。大儿子随后回村讨要说法,村委会干部表示等赵春三全家年纪大了,回村时村委会一定会妥善安排。
随着赵春三老两口年纪越来越大思念家乡情越来越重,两个儿子每年放假期间都会带老人回村居住一段时间,可到今日东河头社区已经建设完成多年,赵春三全家也未分到房子,每次回村只能居住在亲戚家中。
2012年被拆的两套房子还未解决,2021年村委会换届新书记又开始在东河头村社区内规划建设联排别墅,在建设前村委会干部打电话通知赵春三(次子)告知在本村的最后一套房子也要被拆,承诺原址回迁,但未签订合同。结果联排别墅建完后现在已60万元的价格出售,当时村委会干部的承诺的原址回迁都成了废话。
东河头村联排别墅
老百姓挣钱不容易,半辈子辛劳、拼命攒钱盖的房子、置的地,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就被拆了。
因疫情原因一直电话沟通未亲自回村讨要说法,直到2024年春节后赵春三家人们回村后多次找到村、镇讨要说法,镇领导将此事推到村委会,现任村书记又将此事推给上任村书记,说2012拆的那两套房屋是上任村书记干的,结果是现在都在推诿,至今也未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赵春三:“上年纪了,在农村有风俗等我百年了,这样的话都回不了家了。”
山东唐典律师事务所赵梅喜主任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果案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真实合法有效,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赵春三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土地、房屋,是咱老百姓自己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是谁想拆就拆,想征就征。
始终秉承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把民生疾苦放在心头,把改革发展责任扛在肩上,一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民及全体人民,在更高水平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而在当下,兰陵县还发生如此恶劣事件,农村合法房屋被拆,口粮地被占,古稀老人全家回村连最基本的生活居住都无法保障,村、镇两级政府干部们心中有自己的百姓?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6.5万元/公顷;2.未利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系数按0.8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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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山东兰陵:73岁古稀老人房屋被拆无家可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