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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农村的山林土地可以从新分配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3 22:14:4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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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法律分析:原则上,现有家庭成员应当平均分配。对于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根据现行的中央政策,承包土地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无地人口在无地分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之间进行调剂。依此政策的精神,现有的家庭成

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农村的山林土地可以从新分配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原则上,现有家庭成员应当平均分配。对于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根据现行的中央政策,承包土地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无地人口在无地分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之间进行调剂。依此政策的精神,现有的家庭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属承包人。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宅基地拆迁,补偿,家庭成员如何分配,根据什么分配

1、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一般而言农村家庭被征收集体土地获得征地补偿款项,只要是家庭成员有分到承包土地的,都可以有权利享有补偿款项,至于具体补偿款项的份额的分配,可以由家庭成员互相协商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家庭成员宅基地分配问题

法律分析: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任何人都不能继承或分割,应归集体所有。但假如宅基地上有祖房产等财产的,女儿和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均分割,但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拆迁,获得了补偿,家庭成员怎么分配,根据什么分配?

1、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一般而言农村家庭被征收集体土地获得征地补偿款项,只要是家庭成员有分到承包土地的,都可以有权利享有补偿款项,至于具体补偿款项的份额的分配,可以由家庭成员互相协商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让给集体成员以内的人?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如果土地流转,村民不能流转吗?

法律分析:村里的土地流转不能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村里的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给个人

一、如果你是出生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那个时候农村都是按人头来分配土地的。这个时候每个家庭成员都被分配有土地的,具体可以查看以前的分户记录,就可以知道自己有多少土地了。这样分户后直接就可以带着属于自己的土地分户了。

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期出生,没有被实际分配到土地。不过按现在的增人不增加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你还是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未来是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的。

农村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如何分配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土地补偿费常见的使用、分配方案有以下几种:

1、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也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能否拿到土地补偿费跟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能分得一份(包括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分不到。

2、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数平均分配,也就是按户平均分配

在有些地区,因每家每户的人口都差不多,经集体成员商量后就采取了按户分配的方法。前几年,我们老家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就是按户分配的。

3、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少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有些地区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大部分会分给被征地的农户。像山西就规定,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4、土地补偿费不分给任何个人,留着给集体经济组织公用

对于土地补偿费,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案,那就是土地补偿费不分给任何个人,留着给集体公用,比如留给村里修路、建祠堂等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农村的山林土地可以从新分配吗

一、林政原则

1、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县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要求。放活经营权,二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

2、坚持尊重历史。维护“三定”时的林地权属不变,不得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事项,须经本村(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成立村林改组织机构

1、镇驻村林改工作组

组长:略。

2、村林改工作委员会

主任略;成员略。

(1)山林纠纷调解组:组长:略;成员:略。

(2)外业山场勘界组: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各村民小组长。

(3)经济理事会:主任:略;成员:略。

群力配合;实行挂点到组、片,工作组、委员会人员要统一思想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要做好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分项落实。

三、实施操作方法

综合村民代表、群众意见依照定府发[]号文件规定,针对本村山林类型和权属经营情况。材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按如下方法、原则进行操作。

一总的原则

1、维持林业“三定”时山林所有权不变。进一步明确山林位置、四至界址,落实经营主体,确权发证。

2、对目前属争议山林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再落实经营主体,申报发证。

3、对由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以及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办理手续,换发林权证。

4、对已规划确定为果园的要维持经营现状。不得擅自改变果园地用途。

二村组集体山林处置方法

1、对现在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经营权。所有收益归村委会,作公益事业及其它运转。对组现有集体经营的山林归组所有。龙头山归屋老场所有,收益发证。

2、对目前有争议的山林。

3、对已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流转的山林。

4、对已列入公益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山林。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发林权证。

维持原订协议不变。对已划为国有协议林的山林。

三自留山处置方法

1、林业“三定”时已划定为自留山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无争议的凭林权证换发新证。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2、对已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由双方协商解决,补签合同。

3、维持原流转、经营协议,对已被集体收回统一流转或统一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未签订协议的应予补签期满后山林归还自留山主所有。

4、对农户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转的实行登记备案制。进行流转时。

5、对自留山主已死亡。由所在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处置;如已实施流转的维护原流转协议,流转收益归村、组集体。

四责任山处置方法;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种果山林处置方法

维持经营现状不变。已签订协议的维护原定协议,对已划定的果园、果林。不完善的需协商予以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根据经营者的要求,经营期满后。允许继续承包;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

六其它山林处置方法

维持经营现状,对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处理。已签订协议的维持原协议,不完善的应协商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体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经营期满后。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或由双方协商以合同约定允许继续流转经营。

七其它问题处置方法

1、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适共有”政策处理。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休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

2、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四至界址需由权属相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

3、对集体山林。自留山、责任山。按所剩有实际山林确权发证。

4、对改革中所发生的山林权属、利益分配等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执行。

由村组集体提议,以后集体山林的流转。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流转形式、期限、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等,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流转。

四、集体山林收益分配办法及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一收益范围

集体山林的转让、租赁、承包等流转收入包括已流转山林的结余收入

1、果业山的租金

2、集体收回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组织造林的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

4、国有协议林的林价收入

5、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二收益分配

龙头山归老屋场人员所有。对集休山林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属村集体的其收入归村委会所有;组集体所有收益归村组所有农户。

三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1、根据上级勾图面积。每户收起林权工本费每证元。

2、在村完成林改工作发证时。不予发放林权证,该户山林权为缺权处理。

3、林改工作人员务工补助每人每天元。不出勤不予补助,伙食费每人每餐元计算,由理事会列支,不纳入村委会经费列支。

4、林改经济理事会收费开支由理事会监督审核报帐。

5、林改结束后。经费有余作公益事业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五、林改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 日至月日

1、月日至月日。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所存在问题,对山林权属情况进行初步摸底。

2、月日制定实施方案。镇工作组的指导下。制定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二组织实施 日至 日

1、月日至月日摸清“三定”时山林权属基本情况。汇总造册,进行第一次公榜,公示时间为天。

2、月日至月日对公示时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对已流转山林、责任山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未签订进行补签。

进行登记、审核。收集“三定”时山林权属证明材料及各类流转合同由集体、农户提出申请。

3、月日至月日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四至界址逐宗勾绘上图万地形图然后登记追册。

公示时间为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将实地勘查结果进行第二次公榜。

4、 日至 日。报乡镇政府、县林改办审核,经确认无争议、事实相符的由县政府确权发证。

5、 日至 日完成林改各项工作任务。

六、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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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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