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征地补偿的分配对象是谁?,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
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等归谁所有和使用?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是否村民在村里居住年限越久,土地补偿费用越高?
不是。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至于在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补偿费数额的因数。
4、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时已经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5、本村服刑人员能得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吗?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服刑人员虽然其户口已经被迁往服刑地,但服刑期满后除少数人留在服刑地就业外,大多数人都要返回原籍,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的土地,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
6、农村妇女结婚后还能得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吗?
由于目前普遍存在地少人多的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原所在村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嫁入方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得出嫁妇女没有承包的土地。在婆家已经生活多年,在婆家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该出嫁女具有同样的村民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7、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包括婴儿吗?
包括。因为婴儿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应该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不同的是新生儿权利义务的承担由其监护人代理。同时,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要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分析:第一项,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是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在农村每亩地年产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拿最高的10倍算下来,土地补偿可以得到2万元。
第二项,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乘以土地年产值乘以征收倍数,征收倍数是4-6倍。例如,一个农民家庭被征收的地是1亩,需要安置的是四个人,土地年产值平均每亩2000元。那么安置补助费就是4乘以2000元乘以最高的6倍,算下来一共是48000元。
第三项,青苗补助费,这个各省规定都不一样,大概也都是每亩1000元左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
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每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
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9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终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地一类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二类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三类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2、地一类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二类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三类900元/亩(指旱地)。
3、园一类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二类2500元/亩(种植在3-5年);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4、地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5、塘精养1600元/亩;一般1100元/亩;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三、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
1、征地补偿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合肥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
2、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可实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修订。
4、县应运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5、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办理审批手续
1、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2、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3、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
5、据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市财政部门负责转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征地单位转付其它报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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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合肥市征地补偿的分配对象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