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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2 21:55: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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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口田邻居可以继承吗

农民的人口田不是基本农田,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

农民的人口田是责任田,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俗称人口田。基本农田是国家政策保护不得占用的耕地,不是一个概念。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才是基本农田,不是说所有的耕地全是基本农田。所有说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人口田)有可能没有基本农田。也有可能全是。

责任田(人口田),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根据效率原则,责任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2/3。剩余社区面积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称作自留地。俗称人口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说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经济利益,必须由特定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体享有,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1999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法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的。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权了。

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部门

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一)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最属问题的纠纷。这类纠纷由纠纷双方上一级的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三个主要途径:

一是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解书;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是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与打民事官司类同;

三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相关法律没有设定前置条件,可以按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任意选择其中的解决方式。一般顺序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对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方式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三)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四)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登记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登记载明的土地承包人与对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享有一定处分权的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人,这样土地长期会出现权利与实际的矛盾,而我国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这种矛盾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法进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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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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