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是按什么来分配,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下:1、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2、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一、民法典如何确认土地所
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下:
1、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2、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
一、民法典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一桩奇案:土地补偿费的多少跟居住年限有关系吗
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并不考虑村民在村里居住年限的长短,因此,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也不应将村龄的长短作为考虑因素。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至于在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赔偿费数额因素。
在村里居住一年的村民和在村里居住20年甚至居住时间更长的村民,在同用途同数量的土地上应获得同等数量的补偿费,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工具;
如果土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生活必面临一定的困难,国家为了维护农民权益,发放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补偿费。而村民委员会如果以各种名义不发或少发给村民土地补偿费是违反规定的,也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三、民法典镇里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吗
镇里不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城镇不是土地发包的主体,不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也有所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如下: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征用需要征得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能征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用需要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可征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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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是按什么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