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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拆迁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7 14:38: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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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拆迁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五、如何认定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

1、土地的合法性和土地面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为合法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合法土地面积。

2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依据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③市区1985年的测绘图。进行认定。

六、始终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2、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

3、拆迁管理部门下达《行政裁决书》;

4、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强制执行。

二、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一)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自由协商,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

2、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换。

3、对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4、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金额、周转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行政裁决。

5、按照补偿协议及时获得足额补偿金的权利,得不到此项补偿金时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根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获得拆迁补助费。

8、不服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有权就有关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们法院起诉。

11、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2、在拆迁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裁定停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房屋拆迁纠纷裁定书、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强制拆迁决定书等。

13、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有权诉诸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14、听证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做出行政裁决的申请前,如果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较多时,应当进行听证。但具体的标准、程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

(二)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承担如下的义务:

1、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任务。

2、自觉履行拆迁协议的规定,并在过渡期满之后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

3、自觉履行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4、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

5、在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租赁房屋等。

三、拆迁主体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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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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