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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亩征收补偿规定,农村田亩征收如何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18:40: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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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亩征收补偿规定,一、田亩征收补偿规定1、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耕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2、至于具体多少倍,则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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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亩征收补偿规定

一、田亩征收补偿规定

1、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耕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至于具体多少倍,则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征收补偿范围的具体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17条总共规定了六种征收补偿款,分别为: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费、奖励费。这六种征收补偿款和第18条规定的“住房保障”共同构成了该条例的补偿范围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内容上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两部分,即房价和地价补偿之和;在补偿的计算方式上,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具体评估确定;在补偿的标准上有一个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获得货币补偿或者用于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房屋后,都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对于自行安置过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为引发的,因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上述费用。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也构成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主要内容之一。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通常做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多少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也称过渡安置费。因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无房居住、使用,在搬迁至房屋征收部门安置的新房前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过渡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过渡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通常做法是,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个别地方按人口计算。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人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前,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构成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会获得这部分补偿,只有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如何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认定非住宅房屋,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房屋必须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性用房;第二,经营行为合法,不能违法经营。

4、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征收条例》强调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义务,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尽管有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补偿不能完全涵盖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相对发达的大都市,城市房屋价格高起,物价飞涨,对于经济收入相对有限的普通市民而言,产业的重置和适应新的生活环境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更有实在的生活压力。城市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的需要而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损失,他们为城市发展作出的牺牲,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主要是针对因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由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难程度及其工作能力而给予的一种补偿和帮助,而奖励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而给予的一种物质上的激励。在实践中,各地为了推动城市房屋拆迁,也有各种各样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都有待商榷,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征收条例》不仅要求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奖励,更要求其制定统一的补偿和奖励办法,增强补助和奖励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二、田亩征收补偿规定是什么

一、田亩征收补偿规定是什么

1、田亩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步骤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步骤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三、农村田亩征收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农村田亩征收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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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田亩征收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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