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7
●刑法补充罪名七
●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7
●两高发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刑法补充解释
●刑法 补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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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