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07 15:45:24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4〕5号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假释、减刑

    减刑假释案件审限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减刑假释案例

    减刑假释案件时效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减刑假释案件审限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

    减刑假释问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25: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内容,贵州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今日征拆普法更新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江北新区拆迁最新补偿标准明细2025,南京市江北新区企业拆迁补偿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高空作业最新规定标准2025年,高空作业有年龄限制吗: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补偿:2025今日征拆普法更新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25: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交口拆迁补偿标准2025,合肥农村拆迁补偿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部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2024,部级干部退休金计算方法: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退休人员返聘最新规定2024年最新,退休人员返聘期间被辞退是否有赔偿: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最新规定2024,退休人员死亡后能领几个月工资: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来源:临律-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25全文,减刑假释案例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