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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6 22:05:5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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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防止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从而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

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

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防止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从而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管理和规划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确保不会因宅基地面积过大而浪费土地资源。


宅基地的利用与转用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即提倡在有限的宅基地上进行高效、合理的利用,避免土地的浪费。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宅基地,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若涉及占用农用地作为宅基地的情况,必须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这一程序确保了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闲置宅基地的盘活与利用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新兴产业。这不仅有助于激活农村闲置资产,还能为农民增加经济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宅基地的权益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具有无偿性和无期限性。这意味着村民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该权利没有使用期限限制,为村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住房保障。


综上所述,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旨在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政策规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二、农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政策: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

一、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二、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上述内容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了大家提出的农村宅基地可以盖房?这一疑问,以前大家可能觉得弄寻是可以随意盖房的,以前确实是可以的,但是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较为紧张,国家对农村的宅基地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上不允许随意盖房。

三、农村宅基地能买不

其实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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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头条-苍南县农村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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