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审批管理?,(一)严格土地一级开发审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开发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应当包括开发实施主体、开发内容、建设标准、开发规模、用地布局、开发期限、开发时序、投资总额、分年度投资计划
(一)严格土地一级开发审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开发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应当包括开发实施主体、开发内容、建设标准、开发规模、用地布局、开发期限、开发时序、投资总额、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开发效益分析、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土地或者项目的方式规避土地一级开发审批。严禁以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批准和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取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造地而不进行开发利用变相囤积、圈占土地。
(二)明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县政府以及其他经省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为省和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并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且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储备分支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规范实施土地储备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的收储工作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禁止企业、其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等方式实施征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整理的土地具备开发利用条件后,由市县政府依法组织供应。
(四)加强开发区(园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开发区(园区)内土地收储、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依法供应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将园区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等土地审批职能下放给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内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底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五)加强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可以通过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不得突破土地储备融资规模,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其他政府性债务。严格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机制,加强土地一级开发审计。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与企业进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从生地到熟地的过程。
土地一级开发,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使之成为净地,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
1、前期手续阶段、
2、组织实施阶段
3、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为:
1、旧城改造项目
2、城中村改造项目、
3、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
4、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5、中心城区棚改项目、
6、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
7、土地开发棚改项目。
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综上所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一级开发审批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区政府商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第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工程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五)不可预见费。第八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管理费用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列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不高于成本的10%。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向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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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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