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关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法律客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中"以国际法为准"的含义为以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或者惯例作为订立条约的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国际法规定的继承主要是指国家继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条约继承和非条约继承。首先,条约继承包括有约定的和无约定的继承,有约定的继承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的又包括两个方面,应当继承,主要至非人身性条约继承,它主要与领土有关的条约;不应继承,包括人身条约和政治性的条约。其次,非条约继承,包括财产、档案、债务等的继承。财产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继承有约定按照约定,无协议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继承;债务继承,包括国家债务和地方化债务,不包括地方、私人债务和恶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是继承的。 恶债不予继承原则: 恶债:是被继承人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者与继承者的意志相违背所取得的债务。 档案的继承:原始与复制,双方达成一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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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简述有关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