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标准是什么,(一)补偿标准1、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
(一)补偿标准
1、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考虑被改造房屋的的市场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2、产权置换:
被征迁人若选择产权置换,应注意,要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一、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棚改
(一)补偿标准
通常是参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但因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多发生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地区,因此具体的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安置补助费。
若涉及到非住宅的房屋,还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若房屋已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则补偿应参照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
2、产权置换以及迁建安置:
选择房产置换的,必须是相同地段,最低按一平米安置一平米。
棚户区,通常是指住房简陋、环境较差,房屋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房屋。
“棚改”,即是棚户区改造。依《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改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一方面,棚改的出现,最初的目的,是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正是因此,对于棚改项目,实践中,在审批、资金支持等方面,都是有着相当多的优惠。
另一方面,对于棚改,也是有着具体的限制。依《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市、县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改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改范围;棚改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不允许以棚改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依现行法律,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而对于棚改,也会涉及到两种性质的拆迁。但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棚改,作为征迁的一种形式,其均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迁与补偿。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各地市政府对于棚户区的改造指定的规定不同也就会造成补偿标准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一定不会脱离国家的限度要求,如果存在这方面的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
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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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