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棚改最新政策,中央关于棚改最新政策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个环节。以下是对中央关于棚改最新政策的详细解读:一、补偿协议与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本条例
中央关于棚改最新政策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个环节。以下是对中央关于棚改最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补偿协议与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三、住房保障与评估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应公开透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补偿方式选择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房屋价值差价。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调换,政府应提供相应地段的房屋。
五、搬迁与临时安置
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六、违法建筑处理
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期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中央关于棚改的最新政策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同时推动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更新与发展。
2023年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如下:
1、《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规定,“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的基础知识:
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综上所述,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棚改房政策如下: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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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中央关于棚改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