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东莞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面。这些政策通常是为了提高城市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制定的。在东莞市,城中村改造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东莞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面。这些政策通常是为了提高城市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制定的。在东莞市,城中村改造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过,请注意,具体的改造政策和实施细节可能会因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与东莞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一些重要法律知识点:
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式下,其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这意味着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使用年限将受到法律约束。
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细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内容。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在东莞市城中村改造中,如果涉及房屋征收,政府应当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而有所调整。
住房保障:
如果城中村改造涉及个人住宅征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意味着在改造过程中,政府需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点的概述,并不能代替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此外,由于法律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实际应用时还需注意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政策最新规定,要求合理安置村民、村民有序参与、加强村民教育。推进“城中村”改造要实现建筑形态改造与社会形态改造的有机结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推进我国城中村改造。打破行政区划藩篱,实现多种安置并行。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 推进“城中村”改造要实现建筑形态改造与社会形态改造的有机结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推进我国城中村改造。 打破行政区划藩篱,实现多种安置并行。 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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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