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补偿不合理,拆迁城中村不合理如何处理,拆迁城中村不合理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关注和搜集相关文件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应密切关注和搜集拆迁方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
拆迁城中村不合理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一、关注和搜集相关文件
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应密切关注和搜集拆迁方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这些文件将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二、与拆迁方协商
首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前应对自身遇到的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充分了解,以保证在协商时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听证
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拆迁方案。
四、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在得知结果起60日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应在6个月内提起。
五、保存证据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拍照、录像等,以备后续维权之需。特别是在面临强制拆迁时,应拨打110并拍摄强拆过程,确保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维权行动。
综上所述,面对不合理的城中村拆迁,被拆迁人应积极搜集证据、与拆迁方协商、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金额、家用设施拆装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层次、平面使用功能和设施设备,被拆迁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价金额和结算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家用设施拆装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的确,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城中村改造项目,也逐渐成为征地拆迁领域的焦点。征地拆迁时,城中村的村民们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给大家讲讲讲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关于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需要注意的问题。
城中村已成为城市健康发展的“心病”
城中村,一般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越来越多的城市区划内的农村被高楼大厦包围,形成了改造和治理都很困难的城中村。大部分人对于城中村的印象都停留在“脏乱差”。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中村像城市发展的痼疾,影响着城市形象。
城中村改造是大势所趋,在我们看到的新闻中,经常能够看到哪里城中村改造,出现了多少个千万富翁,而很少有新闻去报道城中村改造的种种乱象。尤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中村村民虽然在城市规划区内,甚至处于城市黄金地块,但是在拆迁改造中,却是完全不一样的待遇。
讲个案例:一墙之隔,村里补偿2千/平,城里补偿6千/平
李先生是昆明市某村的一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4层楼房。拆迁人将该村列为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出台了方案,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到2千/平,而周边房屋条件差不多的,只是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却补偿了6千/平。
李先生等人不服,多次和拆迁办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只好一直拖着不不签字。然而项目围挡施工后,交通阻断,机器轰鸣,李先生一家生活也不平静,因为施工导致的断水断电情况时有发生。家庭内部分歧严重,迫不得已,最后李先生一家只好接受了拆迁办给的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中,牺牲的就该是老百姓的利益吗?当然不,怎么能保障咱们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呢,这就涉及到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
“城中村”虽然属于城市的规划区,但是其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因此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是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将对“城中村”村民极不公平。除了这些房屋拆迁补偿等金钱利益之外,还有区位、交通便利等方面的综合权益。如果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成就城区改造的政绩,可能由此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
法规:城中村征地拆迁,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可知,城中村的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此时,城中村村民可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额。
因此,本文开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就非常不合理了,被征收人也无法在就近城区买房,是可以和拆迁人进行协调,提高补偿的。如果协调不成,还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然不成的,就要考虑法律途径。
城中村改造算拆迁。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的房屋,进行的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如下:1、规划,各区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规划;2、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3、拆迁,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中村改造和拆迁的区别如下:1、城中村改造和拆迁的赔偿情况不同。棚户区在字面上理解为城市中平房居所,房屋密度较大,交通不便,因生活条件限制,不管是周边环境还是卫生都比较差,而且住房年限较久,又因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性质,所以自己修建比较困难,棚改拆迁之后一般会搬离原居所所在地;城中村:城中村顾名思义,在城市中的农村,多数因城市郊区城镇化。但是该地并未进行实质开发,逐渐演变成城中村;2、城中村改造和拆迁的产权情况不同。拆迁和城中村改造最明显的不同是土地性质依旧为集体土地,但是因所处位置又比普通农村较好,所以在补偿时的市场价格和周边持平,拆迁之后一般是在原地址新建安置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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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艺一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