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新规定解读最新,全国城中村改造新政策,全国城中村改造的新政策主要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指导。一、补偿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
全国城中村改造的新政策主要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指导。
一、补偿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政策的核心部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是为了解决被征收人在搬迁和临时安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因征收而导致停产停业的情况,政府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二、住房保障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和支持。
三、补偿方式选择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这种灵活的选择方式有助于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
四、其他相关规定
政府还将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综上所述,全国城中村改造的新政策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视。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政策最新规定,要求合理安置村民、村民有序参与、加强村民教育。推进“城中村”改造要实现建筑形态改造与社会形态改造的有机结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推进我国城中村改造。打破行政区划藩篱,实现多种安置并行。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政策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是有法可依的。例如: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这个关键要看政府的公告中有没有明确说名是政府负责拆迁,或者开发商跟政府沟通的过程当中,政府有没有口头承诺自己拆迁,如果有就建议写入合同,如果没有,就谁开发谁清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是:
1.规划,各区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规划;
2.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拆迁,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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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安晨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