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崇明宅基地补偿标准并非固定价格,而是根据多个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
崇明宅基地补偿标准并非固定价格,而是根据多个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此外,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这意味着,除了宅基地的补偿,还会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
总的来说,崇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并不是一个固定的价格,而是根据具体的计算公式和当地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因此,具体的补偿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1 、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 、 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
提出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 、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二、什么是宅基地 “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 、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 、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 、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 、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 、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 、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的主要政策方向是以多种方式贯彻一户一宅政策,改革宅基地的流转、扩大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权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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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头条-崇明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