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的请示●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的通知●拆迁补偿不合理,将撤销拆迁决定。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刘某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主体合法。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不可以,除非拆迁办有证据证明自己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必须向仲裁机关或者法院申请,不能单方面撤销。
如果您是因为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原因而签字的,那么该拆迁协议可以通过诉讼诉请撤销或者无效,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签了字的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进而可以争取合理的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如有更多问题,请直接拨打电话咨询律师咨询电话:010-65667421
可以撤销该房屋补偿协议,有两个途径。第一、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你的父亲和母亲,父亲和母亲对房屋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屋拆迁协议没有你母亲的签字,父亲构成无权处分,而且相对人(也就是拆迁补偿部门)不可能是善意的,因为拆迁补偿部门事先一定会调查房屋登记情况,如果房屋登记是父亲母亲共同共有该房屋,那么可以以母亲的名义撤销该补偿协议。第二、以显失公平为由,如果该拆迁补偿协议明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者明显违背了等价有偿、违反公平的原则,而且显失公平的事实是发生在订立该补偿协议的时候,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追问。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由于欺诈、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可诉请法院判决撤销。
“反悔”一词太过主观。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层面上,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来过”的可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1、征收行行为被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以上几种情形下,可通过诉讼途径将协议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签订。
一般的拆迁补偿都是这样做的所以大家总结后得出结论,不急着签协议,谁坚持到最后,谁就是赢家。鉴于你的情况,建议你与后签协议的人沟通一下,了解他们的补偿内容,看给他们的补偿内容是否没有给你,如果比较明显的不合理,你可以找拆迁办说理去,因为政府的拆迁政策应该一致,不能让听话的人吃亏。
您好,您是可以起诉的。不过起诉是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如果不符合,法院不予立案,您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您的问题的。您可以起诉,但是需要能有证据房屋的征收决定违法,侵犯到了您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方案一经制定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均应按照标准进行。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故在经过严格的审批、听证等程序后公告的补偿方案应作为征收片区内补偿的标准。若征收部门不按照方案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在一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则可能会收到《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此情况下,若补偿仍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撤销上述决定,重新确定补偿以致合理、合法。
●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的规定
●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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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关于撤销不合理拆迁补偿的规定
投稿:屈琬伊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