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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30 06:13: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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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主观: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 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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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亳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亳州市农村宅基地转建设用地

法律主观: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 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继承、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该法规还强调了对宅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而制定的地方立法,全文共有七章,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继承、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使用方式、面积标准等问题,并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与转让程序和条件,以及宅基地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资格。此外,该法还增加了对宅基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如加强宅基地基本农田保护、防止违法占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总的来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于宅基地的流转,有哪些具体限制?《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流转不得影响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大面积连片流转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此外,流转方还需向所在乡镇村委会报备,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如果流转方违反相关规定,将会被严格追究责任。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各地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不得占用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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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亳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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