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分给户口不在这的儿媳妇吗,法律主观: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主吗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归户主,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主吗
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归户主,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取得,户的每位家庭成员对该户取得的宅基地均享有使用权。
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会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证只登记一人的情形,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3)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主,同时也属于其他的家庭成员,包括其子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只要宅基地使用证是自己的,况且上面还有房屋你完全可以确权。宅基地是空的,而你又不在村里这个宅基地应该收回。也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等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居住使用,但是不得重建、新建,只能对原有地上物进行修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1、户口已迁出,房子完好。这种情况下,房子还是你的固定资产,因为户口迁出,没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房子也不能翻修重建,但我国属于“地随房走”原则,所以房子你还是拥有使用权,那么宅基地也可以选择有偿退出或者流转他人。当然这都是在房子还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由于房子不能再翻修了,所以等到房子慢慢倒塌之后就被会被集体回收。
2、户口已迁出,房子破损。倒塌的话,房子完全没有经济价值,国家也会对空房进行整顿,同时宅基地被回收。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户口没有迁出去,空房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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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分给户口不在这的儿媳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