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嘴村拆迁补偿政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
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
可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政府行政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本人
拆迁安置官司行政诉讼流程: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2、人民法院审查受理;3、被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4、法院开庭;5、作出判决;6、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府不履行征地协议怎么办?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协议。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
1、拟定征地方案;
2、审查、报批及批准;
3、征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不履行该怎么处理?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协议。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
1、拟定征地方案;
2、审查、报批及批准;
3、征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请教一下拆迁补偿协议怎样履行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写明双方法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履行程序的约定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可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政府行政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本人
拆迁安置官司行政诉讼流程: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2、人民法院审查受理;3、被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4、法院开庭;5、作出判决;6、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不履行该怎么处理?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协议。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
1、拟定征地方案;
2、审查、报批及批准;
3、征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政府不履行征地协议怎么办?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协议。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
1、拟定征地方案;
2、审查、报批及批准;
3、征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农村煤矿采空区、房屋、土地、坟墓、人、人应得到什么补偿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有关工作规定如下:1、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按征地面积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元,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所在乡镇,由各乡镇实行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2、征地范围内成片坟地的征地补偿费、零散坟地每座按10平方米计算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必需全额纳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法系列
未协商一致达成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21)鲁01行终505号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要旨
被告作为征收实施机关,对原告负有补偿安置义务,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人民法院并无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限,故对原告要求按其补偿标准和补偿面积判令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难以支持。考虑到原告一直倾向于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争议有进一步协商解决的可能性。被告应尽可能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案情
靖某友为大桥街道办西车村村民,2018年9月25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作出《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对征迁的内容进行说明。
2019年11月12日,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出具济天自然资源函[2019]84号《关于的复函》,载明:西车村村委出具证明,说明2013年宅基地换证时,该村工作人员误将靖某友的050528018号247㎡的老证挂接到靖某付名下,误将靖某付的050528020号的206㎡的老证挂接到靖某友名下,导致靖某友的发证面积有误。经比对,西车村证明所陈述的问题属实,根据宅基地换证发证面积原则,靖某友实测面积为300.62㎡,使用权面积应为247.1㎡。后靖某友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7700元/㎡的补偿价格对其840.47㎡的房屋以货币补偿,对征收其300.63㎡的宅基地予以区位补偿价补偿(1000元/㎡×300.62㎡=300620元)。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7700元/㎡的补偿价格对其840.47㎡的房屋以货币补偿,对征收其300.63㎡的宅基地予以区位补偿价补偿(1000元/㎡×300.62㎡=300620元)。被告作为征收实施机关,对原告负有补偿安置义务,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人民法院并无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限,故对原告要求按其补偿标准和补偿面积判令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难以支持。考虑到原告一直倾向于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争议有进一步协商解决的可能性。被告应尽可能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一审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据此,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协议。行政协议订立的过程,即体现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色彩,同时也体现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就本案而言,上诉人靖某友的涉案宅基地面临征收拆迁,被上诉人大桥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机关负有补偿安置职责。但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上诉人靖某友迳行要求被上诉人大桥街道办按照其个人想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等单方意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具有现实合理性,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靖某友的起诉,并无不当。
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订立行政协议,属于缔约之诉,缔约之诉是给付之诉的表现形式之一①。在司法实务上,订立协议本身涉及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重大争议(这也是双方未能订立协议去法院诉讼的原因),涉及双方的意思协商,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订立行政协议。本案原告可以考虑给付之诉的另一种形式,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9页。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ADMINISTRATIVE SERIES
“ 行政法系列 ”
行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应对损失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1)苏08行终96号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不能依法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如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叁:基本案情
陈某生、张某红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大女儿陈某军、二女儿陈某玲、三女儿陈某、四女儿徐某琴。1994年,陈某生通过土地转让形式获得淮交路原城东中巷东侧即淮安区童嘴村八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直至后来的翻建、扩建均未办理过建房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经测量案涉房屋面积合计490.63平方米,其中141.09平方米在2005年航拍图中无显示。2016年,因恩来干部学院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需要,区城市资产中心负责与相应地块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议拆迁,陈某生、张某红夫妇的上述房屋在该地块内。2017年1月20日,区城市资产中心作为征收人、区泽淮拆迁公司作为征收实施单位、陈某生、张某红及其四名子女分别作为被征收人就案涉土地上房屋共签订了12份安置协议。上述房屋于2016年底交拆。12份安置协议共认定陈某生夫妇房屋面积为624.05平方米,约定为陈某生夫妇及其子女安置六套门面房及六套住房。目前,已安置两套门面房及四套住房。接群众举报,陈某生安置中存在多认定面积的情况,淮安区纪委经审查发现当时负责面积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未认真调查被拆迁房屋面积,导致拆迁认定面积与2005年航拍图面积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了党纪处分。因此,被告区城市资产公司认为上述安置协议无效,不再继续履行安置协议。故陈某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内容。
肆: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区城市资产中心因城市建设与原告签订的安置协议,该协议具有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的性质,属于行政协议。原告对该安置协议的履行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被告区城市资产中心是政府设立的具有土地开发、城市建设职能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其具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的职责,同时作为安置协议的签订方,其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区泽淮拆迁公司虽然在安置协议上盖有签章,但是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安置协议中具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的职责,故而在安置协议上进行署名。本案原告要求履行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义务,区泽淮拆迁公司不具备安置的职责,故区泽淮拆迁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拆迁,区住建局不具有该项职能,其在安置协议上的签章是履行协议备案的职责,故区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区泽淮拆迁公司、区住建局的起诉。
陈某生、张某红夫妇的房屋在拆迁安置时按其意愿分成几部分分别与陈某生、张某红夫妇及其子女签订了安置协议,共计12份,包含案涉安置协议。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2005年航拍图中反映出的房屋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12份安置协议共认定被拆除房屋面积为624.05平方米,超出2005年航拍图面积,超出2013年测量面积。上述情况已经相关部门查实,为此相关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故安置协议中认定的面积与事实不符,违反征收政策,不应当继续履行。原告与区城市资产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征收政策重新确定原告的安置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区城市资产中心作为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土地前期开发等业务,具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的职责,且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被诉安置协议,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区泽淮拆迁公司系区住建局的下属负责征收实施单位,不具备安置职责,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一审法院驳回陈艳对区泽淮拆迁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区住建局虽不具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拆迁的职能,但区泽淮拆迁公司在案涉协议上盖章,应视为受区住建局的委托,故一审法院驳回陈艳对区住建局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不能依法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如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因案涉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判决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该协议已无实际意义,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一审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二审改变了一审的观点但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上诉。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对需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如果需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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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书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