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找谁问,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找谁,房屋拆迁纠纷发生时,可以根据解决的方式来确定找谁来处理: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找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但有的只能是找上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2、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公民法
房屋拆迁纠纷发生时,可以根据解决的方式来确定找谁来处理: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找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但有的只能是找上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2、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帮助;3、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房屋拆迁补偿申请怎么写
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2、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于被拆迁人补偿安放的,合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拥有合法租赁瓜葛的单位或者个人。
4、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相符城市计划,有益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以及文物古迹维护。
5、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6、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应该加强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方式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方式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在纠纷发生之后,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一、若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首先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视约定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若双方在协议中已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守约方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关于申请仲裁的约定,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19条、21条、22条的规定,未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告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强制拆迁属行政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人在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没有强制拆迁依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拆迁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若被拆迁人认为本地区不应被拆迁,即认为拆迁许可证违法,则可以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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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可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