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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套取拆迁补偿,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种类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26 20:08: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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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套取拆迁补偿,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一般有哪几种形式,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通常涉及欺诈和非法占有,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一般来说,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虚构房屋或土地权属通过伪造或篡改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虚

怎样套取拆迁补偿,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种类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怎样套取拆迁补偿,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一般有哪几种形式

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通常涉及欺诈和非法占有,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一般来说,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虚构房屋或土地权属

通过伪造或篡改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虚构自己拥有某些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从而骗取拆迁补偿款。这种行为涉嫌诈骗,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

二、违规搭建或扩建房屋

为了在拆迁时获得更多的补偿,有的人会在即将拆迁的区域违规搭建或扩建房屋。这些违规建筑并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但在拆迁时却可能被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城市规划和管理规定,还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三、利用关系或职权套取补偿款

一些具有特殊关系或职权的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或权力,为亲友或关联方谋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这种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和腐败,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重复申报或冒领补偿款

个别人可能会通过重复申报同一处房产或冒领他人应得的补偿款等手段,非法获取拆迁补偿。这种行为涉嫌诈骗和侵占他人财产,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建议广大市民在拆迁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种类有哪些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一、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罪名是什么?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二、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是什么?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1、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三、拆迁补偿采取何种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法律分析

拆迁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标准及争议解析

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赔偿的具体金额或方式。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过渡补助等方面。然而,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着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标准过低,无法真正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标准过高,给拆迁单位带来负担。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要兼顾拆迁单位的合理利益。同时,建立健全的补偿评估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也是解决拆迁补偿标准争议的重要途径。

结语

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要兼顾拆迁单位的合理利益。建立健全的补偿评估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应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骗取拆迁补偿款属于什么行为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

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一、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罪责

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稍有争议的是,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获得补偿款,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贪污目的如何体现与认定?

这一疑问显然不能成为构成贪污罪的学理障碍。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无论从行为本质(职务的滥用)还是法益侵害的性质(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和职责的背叛)来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实际上,从刑法规定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的角度分析,也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理论上一般认为,此规定乃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处以共犯论处的注意规定,对于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而为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故意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上述提示性规定中的情况如出一辙,甚至更为严重。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守护人的地位,上述行为犹如一个金库的保管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保管员晚上故意不上锁,由外部人员人库盗窃一样,本质上属于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行为。所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不但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而且也体现了刑法体系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二、骗取补偿款如何认定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补偿款的,就可以认定为骗取补偿款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什么是我国的拆迁补偿方式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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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俊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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