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履行案件,青海案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没履行也不能强拆,青海案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没履行也不能强拆!一、 基本案情陆某在本村的宅基地建设房屋一处。202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公告》,该公告载明征收主
青海案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没履行也不能强拆!
一、 基本案情
陆某在本村的宅基地建设房屋一处。202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公告》,该公告载明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管委会、镇人民政府。陆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3年,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作为征收部门与陆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对陆某给予货币补偿。2023年5月4日,陆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其向区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该公安局查明强拆的具体行为人。在陆某诉公安局不作为案件中,公安局在答辩状中陈述,是管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于是李某以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确认管委会强拆违法,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三、双方观点:
管委会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拆除主体系南川管委会系认定错误;(2)认定拆除行为系强制拆除,违法。
陆某认为:(1)管委会是适格被告主体;(2)案涉征收项目尚未取得征地批文,虽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并未生效。征收机关至今未向其支付补偿款、过渡费或安置房,并未实际履行协议内容,不能以协议中的内容为由否定管委会强拆行为的违法性
四、法官说法
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拆,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案涉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房屋拆除,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虽然陆某已经与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也已提存,在房屋拆除现场的陆某也没有阻止拆除行为,但是在陆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并未自愿移交房屋且同意行政机关予以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申言之,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接受了行政机关给予的安置补偿并实际履行,在其不主动移交房屋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拆除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能以其已得到安置补偿为由,认为其对房屋已不具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因而就不属强拆,否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规定就会失去意义。
法律分析: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西宁市产权交换式补偿。西宁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青海公路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拆迁价值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拆迁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拆迁奖励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1、土地使用权补偿,包含了3种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2、厂房重置成新价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费;4、装修附属物;5、机器设备的搬迁费;6、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国有土地上:补偿方案不可诉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是,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是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实践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为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是独立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当然,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补偿方案,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征收类型的案件,被征收人可以单独就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补偿方案可诉的例外情形。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先裁决后诉讼
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是否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补偿安置方案并未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受案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一、拆迁补偿安置流程
1、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
3、报请政府批准。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9、公布征收决定。
10、公布评估结果。
1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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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吕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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