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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睢阳拆迁补偿,商丘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25 1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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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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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睢阳拆迁补偿,商丘市睢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压煤村庄搬迁补偿1、房屋搬迁实行据实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2、院内附属物,如:马鞍过底、墙头、厕所、简易棚、猪圈、地平、树木、压井等附属物按房屋补偿款的20%进行补偿。3、原村

商丘睢阳拆迁补偿,商丘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商丘睢阳拆迁补偿,商丘市睢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压煤村庄搬迁补偿

1、房屋搬迁实行据实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院内附属物,如:马鞍过底、墙头、厕所、简易棚、猪圈、地平、树木、压井等附属物按房屋补偿款的20%进行补偿。

3、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卫生所、敬老院等按现行价格另行补偿。

4、砖窑、水井、水渠、坟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5、树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二、公益设施费

按搬迁补偿费的15%支付给集体,用于新村址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新村址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建设由煤矿企业负责至新村址。

三、青苗补偿费

因土地沉陷造成绝收的,每年每亩补偿1237元。已沉陷仍能耕种的,不耕种不予补偿;已耕作下种的,按年产值的80%补偿;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年产值的60%补偿。造成果园、鱼塘等其它土地沉陷的,补偿费应根据其实际年产值和损失程度,由永城市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

四、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的补偿

(一)因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的,按损坏程度分为A1、A2、B、C、D1、D2六个等级。暂没能搬迁的村庄,搬迁前根据村民房屋实际损坏间数,按照这六个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偿。

1、A1、A2、B、C四个级别尽管房屋已损坏,但维修后仍可居住。A1级每年每间补偿40元,A2级每年每间补偿60元,B级每年每间补偿80元,C级每年每间补偿120元,用于房屋维修。

2、D1、D2级属于危房,已无法居住。主房每间每年补偿300元,配房每间每年补偿180元,用于村民临时急搬费用,让村民搭建临时房或在外租房。

3、房屋自损坏至搬迁期间,每年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村民房屋损坏程度鉴定一次。损坏级别没有变化的,按原鉴定级别补偿;损坏级别加重的,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期间,如村民的房屋突然变成D级危房,由政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鉴定,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

(二)因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该村庄不需要搬迁的,按房屋损坏的级别一次性支付补偿费。A1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5%执行;A2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5%执行;B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30%执行;C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65%执行;D1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85%执行;D2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全额执行。

五、集体或个人创办的企业的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新建重置价格的80%补偿,对于下达搬迁通知后又新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果园的补偿

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按附表3零星棵树补偿标准补偿;连片每亩超过20棵的果园按亩补偿,1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元,2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500元,4年树龄的每亩补偿2000元,5年树龄的每亩补偿3000元,6年树龄的每亩补偿4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0元,8年以上树龄的(含8年)每亩补偿8000元;连片成亩的葡萄园,参照此果园补偿标准执行。计算年限以果树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

七、新村址及老庄盘土地补偿

搬迁沉陷村庄占用的新村址,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征地价格,将征地款全额支付到政府,由政府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如原老庄盘面积大于新村址面积,多余面积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征地价格补偿给村民;如老庄盘面积小于新村址面积,扣除原村民相应耕地面积的补偿。

八、沉陷土地的复垦

1、沉陷深度不超过1.5米的,原则上由企业复垦,企业不复垦的交由政府组织复垦,煤矿企业交纳复垦费,其标准是:沉陷深度在0.5米以内的,每平方米6元;深度在0.5-1米的,每平方米8元;深度在1-1.5米的,每平方米10元。

2、沉陷深度超过1.5米的由煤矿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永城市制定的技术标准复垦,如不能复垦,由企业出资征用。政府负责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将集体农用地征为国有农用地。征用后的沉陷土地,由政府负责复垦,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

3、复垦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交原村民使用,考虑土地肥力恢复因素,企业应继续补偿二年的青苗补偿费。4、复垦取土形成的池塘,由企业按照略低于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后,交原村民使用。

九、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参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村庄搬迁补偿、青苗补偿、征地补偿等实际补偿数额,煤矿企业向政府交纳3%的管理费和2%的不可预见费。

十、其它事项

1、本办法发布前,已支付搬迁补偿资金暂没搬迁的自然村,遗留的问题由永城市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解决。

2、确实迁建不起新房的特殊困难户,由永城市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予以适当补贴。3、根据物价变动指数,补偿标准每年作一次相应的调整。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商丘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商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个是宅基地补偿,另一个就是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商丘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因为正处于规划中。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虞城县县城及利民、稍岗、李老家、郑集、大侯、刘店、谷熟、芒种桥、店集、沙集等乡镇以及宁陵县孔集乡、赵村乡、乔楼乡,总面积约2690平方公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睢宁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睢宁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1.农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如涉及水田和菜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2.建设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3.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32200元/亩。4.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一、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2021商丘最新动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安置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水浇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1500元/亩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现就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浇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1500元/亩执行。

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三、未列入该标准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菜地补偿标准,属于市区规划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提出补偿标准,其他范围内的,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提出补偿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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