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补偿诉讼停产停业,房屋征收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通常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一、补偿的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房屋征收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通常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一、补偿的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承租人因房屋征收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补偿的流程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的停产停业损失证明,如财务报表、税务证明等。征收部门将根据这些证明以及上述规定来评估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并据此给予补偿。
总的来说,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问题,但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遭受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和方式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当地政策来确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规定,租赁的商铺面临拆迁的,停产会停业的损失应该由征收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怎么补偿?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标题
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起诉要求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案件信息
案号:(2021)鄂06行终48号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原告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也即用益物权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认为某某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对某某镇政府征收的案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某华在保康县后坪镇高碑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561.08平方米。2010年10月2日,李某明与李某华签订了《房屋(鱼池、鸡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明对该房屋进行了绿化、鱼塘、鸡棚修建和厨房、餐厅装修等,支出费用139731元。2010年11月26日,李某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了保康县后坪镇高碑农家乐。2016年12月,因保康至神农架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李某明租赁使用的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4月1日,后坪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华签订了《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坪镇政府对被征收人李某华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共计补偿2598631元,并要求被征收人李某华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李某明配合后坪镇政府征迁的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了搬迁。2018年4月,案涉房屋被拆除。2019年8月15日,李某明诉李某华和后坪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2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李某明提供的证据来看,第三人后坪镇政府征收李某华的房屋给其的补偿费用中,并没有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及临时过渡安置费用”。李某明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后坪镇政府支付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征收第三人李某华的房屋,第三人李某华为被征收人,应当由征收人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李某华按照相关规定公平补偿。被征收人李某华的房屋在被征收时已出租给原告李某明经营农家乐,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李某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被征收人李某华得到补偿后与承租人李某明协商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因此,原告李某明直接要求征收人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支付征收李某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请求,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某明是否有权对被上诉人后坪镇政府征收的案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明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也即用益物权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认为后坪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华签订的《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20)鄂0626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房屋征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权利义务、救济途径不同,容易发生混淆,当事人应视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手段。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的承担主体是征收部门。国家土地的征用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承租人因停产停业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拆迁方承担。【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经营性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停业停业损失是给承租人的,并不是给房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里的房屋是指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之外的合法房屋。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指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中批准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此外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进一步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仅对房屋及附属物应当予以补偿,还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的具体价值不能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应当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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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佳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