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农村拆迁补偿公开,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征地补偿标准,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发布新征地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0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12元/亩。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发布新征地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0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12元/亩。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广西省来宾市忻城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城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01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18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46元/亩到14187元/亩之间。
大塘镇、思练镇、红渡镇、古蓬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5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00元/亩到14000元/亩之间。
安东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86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40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51元/亩到13406元/亩之间。
欧洞乡、马泗乡、遂意乡、北更乡、新圩乡、果遂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8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4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50元/亩到1340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凤凰镇、桥巩乡、迁江镇、城厢镇、良江镇、城东街道办、河西街道办、城北街道办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0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1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28元/亩到16112元/亩之间。
七洞乡、良塘乡、平阳镇、大湾乡、正龙乡、高安乡、蒙村镇、石陵镇、陶邓乡、小平阳镇、三五乡、五山乡、南泗乡、寺山乡、石牙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34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9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49元/亩到15397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广西来宾市香洲县不同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有所不同。根据提供的信息,香洲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3054元,集体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5656元,集体未利用地每亩补偿标准为3914元至15656元之间。其他乡镇的补偿标准也在规定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法律分析
广西来宾市香洲县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 香洲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3054元;
2. 集体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5656元;
3. 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至15656元/亩之间)每亩补偿标准为3914元;
4. 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每亩补偿标准为15656元。四村镇、洛秀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9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0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900元/亩至15600元/亩之间。
石龙镇、马坪镇、中坪镇、大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75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55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613元/亩至14455元/亩之间。云江镇、晶晶乡、百丈乡、庙黄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71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4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610元/亩至14440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广西来宾市香洲县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该县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产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其中,农村居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为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的15%给予补偿,而其他类型的土地则根据具体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补偿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即污染环境、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西来宾市香洲县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及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决心。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些规定并非完美的,有些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广西来宾市香洲县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区域和土地类型都有对应的补偿标准。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至15656元/亩之间)每亩补偿标准为3914元;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每亩补偿标准为15656元。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四十三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一条\\t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二十三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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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慧安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