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拆迁补偿的黑手,纪委征地拆迁贪污治理有哪些措施,一、纪委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对贪污行为的打击贪污群众的征地补偿款,不仅损害了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形象,还加剧了干群矛盾的激化,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权力不分大小,职务不论高底,只要
一、纪委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对贪污行为的打击
贪污群众的征地补偿款,不仅损害了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形象,还加剧了干群矛盾的激化,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权力不分大小,职务不论高底,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有完善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铲除这一滋生腐败的土壤,斩断伸向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黑手。相关职能部门则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补偿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程序,认真审批,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二、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不分大小,职务不论高底,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有完善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今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制定如下制度:一是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谁承办谁负责,一包到底,责任追究,以此增强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意识。二是一事一档备案制度。对所征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所有征地资料登记造册,存档备查,条件许可的最好能建立视听资料,防止征地后很快进场施工造成物证灭失的情况。三是要制定复查复核制度。将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列入复查、复核范围,避免虚报事件的发生。四是制定行政告知制度。告知被征地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公开征地的内容、范围、办理程序、政策法律依据、投诉程序、公示丈量、清点结果等。五是制定征地补偿资金流向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对补偿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加大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力度。
要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印发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各种有效形式,使工作人员明白什么是犯罪、为什么会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使他们警钟长鸣,自省自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密切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机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
四、加大对此类案件打击和预防的力度。
检察机关是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也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践证明,打击具有不可替代的震慑作用,打击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要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决不手软,全力为城乡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为了防止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要加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要认真关心拆迁群众遇到的各种问题,保护被拆群众的合法权益,多措并举的加强廉政建设,更好的推动城市化建设的步伐。
1、贯彻落实房屋拆迁的法规和政策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和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房屋拆迁的法规和政策,对房屋进行依法拆迁。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坚持依法拆迁、依法办事。在拆迁的过程中,要有科学合理的群众安置方案以及拆迁资金,对于群众安置方案或者是资金不落实的现象,不允许进行拆迁。
2、严格执行拆迁程序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要想实现阳光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拆迁的程序,实现拆迁的公开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发布拆迁的公告,使人们能够及时的了解拆迁的最新信息,实现拆迁的各种制度公开化和透明化;进行拆迁评估,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签订安置协议;拆迁人按照安置协议的内容和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最后进行房屋拆迁。要严格执行拆迁程序,对于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以及安置的方法和补偿的标准,要进行公示,并有效的接受群众的监督。还要建立起举报制度以及责任制度,要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更好的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严格公开、公示制度。
应根据上级拆迁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公开安置地点、安置楼层,杜绝暗箱操作,并接受公开的检查和监督。
4、评估公司严格依法独立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到拆迁双方的利益,由于不同的评估公司在评估时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可能做出不同的评估结果,甚至会出现评估公司和当事一方为了一己私利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样,为了更加规范地开展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应该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规范,对评估程序、评估参数、评估方法等的选取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
5、严肃拆迁工作中的纪律和规定
在房屋拆迁建设中,要严肃房屋拆迁的各项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廉政拆迁。在拆迁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更好的落实廉政建设。在拆迁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执行房屋拆迁工作中党员廉政自律的规定,加强拆迁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对于房屋拆迁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违纪和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查处,并给予严厉的惩处。
对于房屋拆迁的腐败问题要从源头进行预防和治理,防止虚假评估、职务犯罪、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发生。要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拆迁队伍的素质,要耐心的给被迁人进行讲解,与被迁人进行协调的沟通,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一些违规拆迁、粗暴拆迁以及野蛮拆迁的行为要给及坚决的制止,并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拆迁中产生的矛盾,要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化解,要多站在群众的角度,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更好的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再者,对于房屋拆迁工作,还要建立起房屋拆迁为重点的民主评议活动,对于评议过程中,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虚心的听取,并采取有关的解决措施,更好的为群众谋福利,树立起房屋拆迁中清廉、务实、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助于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推动城市的发展进程。
法律分析:贪污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议自治区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尽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使征地拆迁手续、补偿标准、回建回迁、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违章建筑处理、征地拆迁部门人员行政行为约束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发生。
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份额
建议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尽可能多地给予补偿,不让农民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受损失。出台政策明确补偿费用中安置人均补偿标准,公益性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达不到此标准的由政府补足。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村集体不准截留,保证农民失地后有足够的资金缴纳保险费用。
三、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1.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贯彻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制度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补偿工作公开、公平、透明,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知情权、参与权。在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坚决减少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定权,确保征地过程、安置补偿合法。
2.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补偿款、安置宅地及三产用地要先安置落实到位,然后再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3.建立健全预防征地拆迁信访问题机制。对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严肃查处。
四、丰富安置补偿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群众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建议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采取按新征地比例进行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以及增加失地社会保险费专项补偿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解决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资金问题。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运用城区街道、社区就业保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举办送培训、送岗位活动。三是针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四是为被征地村组规划办好各类市场或其他企业项目,使留置的集体“三产用地”能够经营起,产生经济效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五、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建议制定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监管,确保补偿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群众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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