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农村宅基地变更需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住宅需符合规划,不得占用农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法律分析农村
农村宅基地变更需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住宅需符合规划,不得占用农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流程如下:
1、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村委会受理后,上报至国土资源所;
3、在进行实地调查以及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十五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包括:一、符合法定的变更条件,如土地使用年限满期、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等;二、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同意;三、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等。具体程序可根据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变更申请表等,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经过审批和公示程序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登记并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因地区和具体情况不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前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遵循一定程序。首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村委会将其上报至国土资源所。接下来,进行实地调查和材料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为十五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此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具体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可根据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前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程序: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资料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变更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第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权籍调查成果;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10.其他相关材料。注:含拆、翻、扩建房屋第四、收费文件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第五、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如何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一、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程序: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二、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变更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情形有哪些?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二)因房屋继承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三)因房屋赠与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四)因分家析产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五)因房屋交换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坝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四)福利性。
法律分析: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条件的。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更改。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农村房屋所有人名字发生变化的,可以进行更名,农村房屋进行翻修,位置发生变化、或是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可以进行更名,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也可以进行更名,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算是经过了房屋确权,还是可以进行更名的。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材料有哪些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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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灵丽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