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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方庙宇拆迁补偿标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11 08:58:5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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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方庙宇拆迁补偿标准,办理民间信仰场所证需要什么资料,1、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

神方庙宇拆迁补偿标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神方庙宇拆迁补偿标准,办理民间信仰场所证需要什么资料

1、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

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神灵崇拜、历史人物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四种类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筹备哪些材料

1、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

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法律依据: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第五条 拟登记建档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建档编号信息表》(见附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

(三)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四)反映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五)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经常参加该场所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

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法律分析:主要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类别、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和受理机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组织、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程序、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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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妍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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