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南京拆迁补偿标准,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
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众所周知,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维护相关的公共利益,对某些地方进行征收,同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由于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所以征地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看一下,关于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南京可以说在我国历史上,属于文化名都,也是旅游胜地,因此国家在南京通过征收土地来建造更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不管是当地居民,还是作为游客,我们都不能去破坏这些建筑,不去损害公共利益。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计算。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法律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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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诗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