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中河沙拆迁补偿,河道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河道用地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用途。一般来说,可能涉及的手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如果是用于河道清淤或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这通常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剂解决。在此情况下
河道用地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用途。一般来说,可能涉及的手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是用于河道清淤或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这通常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剂解决。在此情况下,应办理河湖整治工程专业资质,该资质由水利部门颁发,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由建设部、建设厅和住房和城乡委员会颁发。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过招标、投标、中标等程序后,可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实施清理作业。
二、如果是用于采矿,如开采河沙等,则需要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具体办理流程包括提交规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过审查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请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河道用地进行违法建设或其他活动。如果私人擅自占用河道建房,属于侵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应向当地市、县建委、国土资源局举报,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总的来说,河道用地需要办理的手续因具体用途而异,但一般都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水利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一、办理条件
1.在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管河道及其出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2.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建设项目所在工程管理单位公章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持全部材料向四会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通过网上进行对申请材料的检查,资料齐全无误后接受申请。)
受理(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决定(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
受理(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决定(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2016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法律分析:河道施工需要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过审批才可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如设立矿山企业,开采河沙的,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法律分析: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桥中河沙什么时候搬迁
●河沙拆迁范围
●河道桥梁拆除方案
●广州河沙桥中花园拆迁
●河沙村拆迁
●广州桥中河沙
●中和桥拆迁补偿款
●桥梁河沙要求
●河沙镇拆迁
●桥下拆迁
●河道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和证件
●河道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和证件
●河道用地范围
●河道用地涉及建设用地指标吗
●河道需要征地吗
●河道治理办理土地手续
●河道用地是否是农用地
●河道内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河道用地 是否可以出让
●河道使用权可以做些什么
●河沙拆迁补偿方法,私自开采河沙立案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沙拆迁范围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朱亮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