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震泽拆迁补偿款,江苏苏州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一亩多少钱、安置补助费每人多少钱2022,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征地补偿政策标准未更新,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征地补偿政策标准未更新,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 13号政策文件进行补偿。昊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标准补偿。
依据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 13号政策文件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明细
一级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0元/亩。
姑苏区:全部街道及乡镇。
工业园区:全部街道及乡镇。
虎丘区:浒墅关镇、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枫桥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
二级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0元/亩。
虎丘区:通安镇、镇湖街道、东渚街道。
依据《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规字〔2020〕1号政策文件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明细
一级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5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850元/亩。
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同里镇、江陵街道、黎里镇、盛泽镇。
二级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5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150元/亩。
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
依据《区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吴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0)72号政策文件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明细
一级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0元/亩。
长桥街道、木渎镇、郭巷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太湖街道。
二级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0元/亩。
用直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光福镇、胥口镇、香山街道。
依据《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午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政策文件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明细
一级区片:相城经开区(澄阳街道)、相城高新区:高铁新城(北河泾街道)、太平街道、渭塘镇、黄桥街道。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0元/亩。
二级区片:阳澄湖镇:阳澄湖度假区、黄埭镇、望亭镇、苏相合作区:北桥街道。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0元/亩。
以上就是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于是通过PDF文件转换过来的,可能有的村名称会有不准确的地方请见谅。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本文介绍了苏州市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土地征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苏州市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土地征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此外,被征地农民还可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社会保障待遇,一些地方还设立了社会保障补偿金,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在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这样,农民虽然被征用了宅基地或承包地,但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补偿,养老和医疗也有一定的保障。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当地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同时,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待遇已经纳入到土地管理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被征地农民应当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保险,也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保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保险待遇的保障和管理,规范保险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土地征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多种社会保障待遇,如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些地方还设立了社会保障补偿金,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付给。其中:水田为四至六倍;菜地、旱地、园地和鱼塘为三至五倍(尚未收益的园地为二至四倍);其他土地按旱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付给。
2、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计算公式为:需安置农业人口等于征用耕地的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等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乘以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3、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4、依照前1、2、3项规定支付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征地补偿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补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或可将其中征用水田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照当地经济作物、鱼塘等用地的综合年产值计算。对农田水利设施按其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二、宅基地和农田赔偿标准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旨是根据相关法规,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市场价格,并以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村集体决定,可以平均分配或额外给予被征地人作为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拓展延伸
苏州市吴江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情况及影响分析
苏州市吴江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在最近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补偿金额和宅基地的计算方式。根据最新的规定,补偿标准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其中包括宅基地的价值。具体的补偿金额会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这一调整对农村拆迁户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能够更公平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一调整将进一步促进农村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农民提供更好的补偿和安置条件,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执行,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补偿情况。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得到公平补偿,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市场价格。同时,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提供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在农村拆迁中,苏州市吴江区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更公平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正执行,避免不合理的补偿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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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乐文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