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拆迁补偿款,村里拆迁一平米补偿两千,村长说不签字要强拆,村里拆迁一平米补偿两千,村长说不签字要强拆
法律分析:可以,农村房屋应征收需要被拆迁的,村民如果不同意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并给与被征收人相应的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村委会强拆房子了几十年怎么赔偿
在农村,村委会是与村民联系最为密切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子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但是村委会毕竟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并不具有行政职责。但是,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很多越权的行为,比如强制拆除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贾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村民。2017年,因为某工程建设项目启动,贾某的房屋在拆除范围内。2017年11月1日,村委会对贾某下达了拆迁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为:“贾某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此期间,贾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贾某认为其房屋是一审被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诉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贾某还一并提供了一审被告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一审被告认为其工作人员在场是履行监督职责,并主张拆除贾某房屋并非其所为,而是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村委会在一、二审期间也承认其是拆迁主体。
一、二审法院认为,贾某请求确认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驳回了贾某的起诉和上诉。贾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强拆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一、二审法院仅以村委会自认为由,否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为适格被告,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也有违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纠正。因此最高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此案。
所以说,当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方想要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好适格的被告。即使,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自认强拆是自己干的,也不要轻易上当,在起诉时要以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房子被强拆好几年了怎么处理?
收集证据,要求赔偿。
1.收集证据,如果被强拆的话,首先要做的就是速度收集证据,将强拆的视频给录制下来,这就是犯罪的证据。
2.强拆者向法院申请了强拆,或是递出了强拆申请书,有法院判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递交意见书,法院会根据实况来判断要求是否允许。
3.正在被强拆,这个时候没有多余时间提出保护请求,直接报警。
5.趁户主不在,房屋已被强拆。这时到警局立案,要求警察侦查,同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三、如果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了应该怎么样?
可以向法院起诉。
1.司法强拆之前要通知被拆迁人,而且在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以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行相关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四、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作出决定后,要认真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
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应该办好了,都是要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只有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实施强拆,就算要强拆,也要给被拆迁人留下足够的搬迁时间,否则就是程序上的违法,被拆迁人可以起诉。
一、拆迁方不给拆迁户补偿协议原件合法吗
拆迁方不给拆迁户补偿协议原件是不合法的。
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据签订的协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可能会存在哪些陷阱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而拆迁方为了尽快签署协议,会承诺予以回迁,但往往在其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约定不明确,这样回迁就不能实现了,故如果选择回迁的方式补偿,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回迁的字样,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以及红线图这些都应明确标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回迁地段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即拆迁方在回迁地段必须拥有规划用地许可证,否则,即使在协议上约定了回迁的补偿方式,也因其不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而不能实现。
3、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
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4、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法妞问答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因此不给拆迁户补偿协议原件不合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再次到法妞问答网进行法律咨询。
此时是违法的行为,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是不可以代替村民签字的,属于违法行为。除非村民有出具书面委托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代表村民签字,否则村委会代替村民签署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2.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土地才可以被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必须是村民自己签,村委会代签的不算数。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然村委会是无权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
●村长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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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长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王熙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