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公公婆婆房子拆迁有媳妇的补偿吗,公公婆婆的房子拆迁,媳妇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多个因素。一、如果公婆的房子是在儿子和媳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且拆迁补偿是按照户籍人口或实际居住人口来计算,那么媳妇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可能
公公婆婆的房子拆迁,媳妇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多个因素。
一、如果公婆的房子是在儿子和媳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且拆迁补偿是按照户籍人口或实际居住人口来计算,那么媳妇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可能享有一定的补偿份额。但这种情况下,具体的补偿份额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来确定。
二、如果公婆的房子是在儿子和媳妇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且拆迁补偿是针对房产本身,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属于公婆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也应归公婆所有,媳妇则无权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公婆的房子是婚前财产,那么拆迁补偿也应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
另外,即使公婆的房子是在儿子和媳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如果拆迁补偿是明确针对房产本身,而非户籍人口或实际居住人口,那么补偿也应归房产所有人,即公婆所有。
综上所述,公公婆婆房子拆迁是否有媳妇的补偿,需要具体根据拆迁政策、补偿方案以及房产的权属情况来判断。如果媳妇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法律分析:没有。公婆拆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媳妇没有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看安置补偿方案,如果说是看户口补偿的,户口已经迁进来了,就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公婆名下动迁房儿媳有份吗1、公婆名下动迁房儿媳有没有份,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以户口来做补偿的,在户口迁进的情况下,这个动迁房儿媳是有份的;(2)若此房屋属于公婆的私房,那么作为儿媳则无权享有,因为此房屋是属于公婆的个人私有财产。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拆迁和搬迁的区别有哪些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媳妇是否享有婆家征地补偿款,视情况而定:1、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没有取得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征地补偿的,不予支持;2、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时,取得承包地,此时可以享有征地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原则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原则如下: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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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君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