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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不给拆迁补偿款怎么举报,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哪里办: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05 10:12: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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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不给拆迁补偿款怎么举报,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拆迁待遇补偿、现在需要开证明,可是村里就是不给盖章、我应该怎么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给予公平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

村里不给拆迁补偿款怎么举报,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哪里办: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村里不给拆迁补偿款怎么举报,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拆迁待遇补偿、现在需要开证明,可是村里就是不给盖章、我应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给予公平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业损失。对农村土地征收,市、县级政府需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平均分配或额外给被征地人作为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获得公平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补偿应当以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但具体分配方式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平均分配或根据情况进行调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哪里办

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在哪里开

1、如果当事人有工作单位,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

2、如果当事人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到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或者到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只要是行政机关实施拆迁行为的,都需要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问题等予以协商处理,如果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就拆迁等问题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就可以向当地的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在哪开证明

未享受过拆迁补偿的证明开具地点如下:

1.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当事人,需由单位提供其在职期间房改房、住房补贴等方面的证明,并提交至同级房改办进行核实,以便出具审查意见。

2. 无工作单位的当事人,应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相关证明,或向镇政府相关部门获取证明。

3. 房屋证明的办理应在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合格者将获得相关证书。

拆迁补偿的程序:

1、拆迁通知:拆迁单位会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的原因、时间和补偿方案;

2、协商补偿: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以达成补偿协议;

3、签订协议:双方在协商一致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补偿金额、方式和时间;

4、补偿实施:拆迁单位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5、拆迁执行:补偿完成后,拆迁单位组织实施拆迁,被拆迁人配合搬迁。

综上所述,未享受过拆迁补偿的证明开具需遵循不同情况:有工作单位者通过单位和房改办核实,无单位者通过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而房屋证明则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办理,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四、未享受拆迁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当事人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补贴政策等的证明:

1,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

2,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未享受拆迁补助的证明在哪里开?

未享受拆迁补助的证明在哪里开?未享受拆迁补助的证明在哪里开1、如果当事人有工作单位,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2、如果当事人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到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或者到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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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里不给拆迁补偿款怎么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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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延凯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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