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可以签吗,会有什么风险,征收补偿应该在双方协商达成意见后才签订,所以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签订的,签订空白协议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
征收补偿应该在双方协商达成意见后才签订,所以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签订的,签订空白协议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把跟拆迁方协商的过程以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万一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也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意见,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相当于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所以,当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方提供的空白协议时,就给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
如果被拆迁人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而拆迁方按照最低补偿标准填写了补偿款数额,即便是起诉到法院,被拆迁人主张拆迁方在补偿协议上填写的和商量的不一致,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1、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2、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征收补偿应该在双方协商达成意见后才签订,所以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签订的,签订空白协议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土地征收程序有什么作用
1、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
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土地所有权的强制剥夺,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不适当干预和损害,应当对土地征收施加严格的程序制约。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出现,以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2、缓解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间的矛盾
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后者只能服从前者,不得阻挠前者的征收行为,加上我国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过于粗糙、不科学,导致土地征收中屡屡发生片面强调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给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护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与公平,导致被征收土地者极度不满,两者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规范征收者的行为,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和步骤等信息,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缓解两者间的矛盾,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目的的实现。
3、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提高行政效率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预先设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了其决策、执行的依据和步骤等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只要符合土地征收的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该征收行为即是合法有效的。正是因为这一明显的条件导向性,行政机关可以套用这一模式:条件成立,结果必然,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论证、内部决议等过程,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证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反复无常,同时也可以增加被征收土地者的可预见性,增强其对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信服度,避免产生纠纷,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征收补偿应该在双方协商达成意见后才签订,所以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签订的,签订空白协议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把跟拆迁方协商的过程以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万一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也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意见,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相当于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所以,当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方提供的空白协议时,就给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
如果被拆迁人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而拆迁方按照最低补偿标准填写了补偿款数额,即便是起诉到法院,被拆迁人主张拆迁方在补偿协议上填写的和商量的不一致,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1、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2、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补偿协议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土地征收的规定
1、什么是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2、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3、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补偿协议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土地征收的规定
1、什么是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2、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3、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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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依乐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