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铁塔拆迁补偿,江苏省电力设施改造征地拆迁标准是怎样的,一、江苏省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电网建设涉及的拆迁补偿标
一、江苏省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电网建设涉及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2、林木、多年生经济林木、苗木、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严格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当地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
三、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组织实施单位
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布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分布的特点。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电网工程建设所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
四、电力设施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流程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电网建设涉及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2、林木、多年生经济林木、苗木、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严格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当地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执行。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
二、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组织实施单位
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布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分布的特点。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电网工程建设所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
三、电力设施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流程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什么是电力建设
电力设施是指变电站、开关站、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以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电网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的电力设施用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二、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二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
三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四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
五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亩;
二鱼苗补偿1500元/亩;
三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
五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5、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
一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二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6、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
①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③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④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8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①围墙(砖墙、石墙):60元/平方米,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②门柱、钢大门3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门楼、钢大门4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电话迁移费100元/台;
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台。
四对违章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7、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3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
二《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县(市、区)、镇(街)、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对其他乱埋乱葬坟,原则上不予补偿。
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
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亩;鱼苗补偿1500元亩;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5、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6、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8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围墙(砖墙、石墙):60元平方米,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门柱、钢大门3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门楼、钢大门4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电话迁移费1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台。对违章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7、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3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县(市、区)、镇(街)、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其他乱埋乱葬坟,原则上不予补偿。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二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三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四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五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等等。
一、花都高速征地什么赔偿标准
花都李溪村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6倍),亩产值按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1.8万元,水地每亩3万元,菜地每亩4.5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占用农民耕地价格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的电力设施用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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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铁塔拆迁补偿,苏州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方怡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