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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谈拆迁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3 10:36:0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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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谈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是不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

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谈拆迁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谈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是不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二、谈拆迁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三、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对周边市场房价会产生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可能会对周边市场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与地区、市场情况等因素有关,有待观察。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当事人协议精神。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仲裁、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应当按照相应法律的规定办理手续,保障被征收、征用、占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征用、占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合理确定征收、征用、占用的范围、标准和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当事人协议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提示:

四、谈补偿谈到房价上涨,仍然要按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方案吗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五、房价上涨政府征地怎么赔

房价上涨政府征地怎么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价格上涨的,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房屋价值的赔偿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暴力拆迁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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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研雨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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