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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决定复议,对征收土地公告申请复议: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3 06:00:4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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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决定复议,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如何申请复议,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是可以复议的。一、对房屋征收不服,怎么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

拆迁补偿决定复议,对征收土地公告申请复议: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拆迁补偿决定复议,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如何申请复议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是可以复议的。

一、对房屋征收不服,怎么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以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

二、房子拆迁起诉期多久?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有企业房屋拆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流程可以概述为如下几步: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维稳风险评估;

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流程是非常复杂的,同时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是硬性的,缺一不可的。并且此流程中的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评估的程序,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缺失上述流程中的部分环节,或者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征收土地公告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只要你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如对行政机关给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执照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相对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能否复议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能复议。这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可以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等。

一、交通违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

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一、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60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第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第三、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第四、向何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有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违建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违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首先,确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即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否合理、合法。自知道该行政行为起的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做好基本情况、主要事实等重要信息的记录。此外,若法院已受理的,则不可再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征收土地不服的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对征地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书

法律分析:行政征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质的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征集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公租的房屋,尽管不涉及到所有权,也涉及到公民的使用权。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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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决定复议,拆迁补偿行政复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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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美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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