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拆迁补偿方法,刑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刑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管辖原则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当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且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管辖原则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当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且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可以适用本法。这一条款实质上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公民的权益,包括国有财产。
对国有资产犯罪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犯罪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这体现了刑法对国有资产的直接保护,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追究域外犯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只要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这意味着,无论国有资产在何地遭受侵害,国家都有权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从而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
刑罚的适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确保了对侵害国有财产犯罪的惩罚既不过轻以致纵容犯罪,也不过重以致违背公正,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财产的安全和法律的权威。
综上所述,刑法通过确立保护管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产犯罪的惩处规定、追究域外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坚持刑罚的适度原则,全方位地保护了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犯罪是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保护[3]。从我国历代的立法来看,都注重于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的统治。由于古代民法极不发达,而且对侵犯财产的形态也比较单一,在立法者和人民大众的眼里,财产权就等同于所有权。古代统治阶级通过刑法来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对其所有权的保护,来维护其阶级统治,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就有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当时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4]到了西周,奴录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视。《品刑》和《尚书·大传》都对侵犯财产罪有相关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认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在他制定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以《盗》为首篇,体现了当时统治阶级对惩治私有财产犯罪的重视,这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规定来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处以严刑,并且株连九族。如北周明确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5]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发展得相当完备。《唐律疏议》不仅为后世立法的楷模,更远达日、朝等国为其立法所借鉴。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依《贼盗律》规定,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盗,即公取、窃取皆为盗。《唐律疏议》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除盗罪外,唐律还规定有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如《唐律》规定了对执持人质求赎财物、恐吓取人财物的惩处,前者重于强盗罪,后者重于窃盗罪;对以诈骗、隐瞒等手段侵犯私有财产的,对私自挪用受寄财物、遗失物等侵占他人财物的,《唐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6]可见,《唐律》的立法技术已达很高的水准。
宋朝也承袭了唐朝的制度,贼盗罪也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对窃盗,赃满五贯,处死。并且,对贼盗共同犯罪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罚原则。《贼盗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7]
元代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采取重刑原则,但到明代立法,则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8]
清代的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更具有现代意义,制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取财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一系列罪名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新中国的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历朝以来的立法表明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重视,统治阶级通过严刑峻罚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立法状况
新刑法为了加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在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罪整章都做了规定,对种种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其4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一起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内容。侵犯财产罪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但由于所有权能与所有权整体之间存在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对所有权任一权能的侵犯同样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在侵犯财产罪这章里,规定了12种侵犯财产罪,对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除剥夺政治权利之外的其它所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些都体现出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一、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
【财产所有权】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的缺陷 与公共财产相比,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虽然与《宪法》第十二条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比,只是少了神圣两个字,但在立法上则明显地表现出对二者的保护有所侧重,笔者就以《刑法》第271条、第272条为例,加以阐述说明。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和并处没收财产。而同一部刑法中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却为死刑。根据有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涉嫌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之间的,应予追诉,在沿海经济发在地位,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追究诉起点是8000到10000元;而贪污罪的追究起点是5000元,如果情节严重不足5000元也可以被起诉。换句话说,如果是职务侵占私有财产的,数额为7000元也有可能不被追诉,如果是贪污公共财产,数额为4000元的话也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同样,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期限为无期徒刑。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公私财产保护的不平等性程度可见一斑了。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没有明确区分地产和不动产,从而导致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远远不够 动产与不动产作为物权法中对“物”的一种分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说“在每一种法中都有一个对物的最基本的划分……这种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之分”。[14]法国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关于物权的这种划分方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国民法上对财产最为重要的基本分类,这一分类是《法国民法典》编撰时期法国统治者有关物权的立法思想的重要反映。即使在法国现代物权法,其仍然不失为财产的主要分类之一。[15]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对整个《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也有着根本性的意义。 动产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一般不存在疑问,但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而受到刑法保护呢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不尽一致。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盗罪的客体只限于动产,联邦德国、瑞士、西班牙、奥地利等国的学说,立法均如此认为或规定,但现在赞同盗窃不动产具有可罚性的人越来越多。[16]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陈朴生认为:“夺取罪,重在排除他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而移置于其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其行为之本质,在于移转其物之支配,并不以移转其物或变动其物之处所为必需,称物,本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虽其犯罪动机并不相同,而其客体之财物则无二致”[17]。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盗窃、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18]。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受刑法保护是不可置疑的,但是,受侵犯财产罪行为的性质、特点的限制,抢劫、抢夺、挪用资金、聚众哄抢、挪用特定款物等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即不动产不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从而使得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也没有明确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侵犯财产罪一章的12个罪名中有9个罪名将犯罪对象明文规定为财物,各有1个罪名将犯罪对象规定为“资金”、“财物”、“机器设备及耕畜”。在这些犯罪对象中“资金”、“耕畜”是典型的动产,“款物”是资金和财物的结合,具有动产色彩,也可以勉强把房屋和设施等不动产包含进去,但恐怕不能包含全部。至于“机器设备”包括在工具,农业、渔业、林业、牧业及手工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机器、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等,也很难理解不动产[19]。可见,使用“财物”概念没有很好地全面反映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法律分析: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刑法为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而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孟子》曰 :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所说的“恒产”是指稳定的私有财产,假如没有稳定的私产,一般人就会心神动摇,社会就不会稳定。可如果有私产却得不到国家法律充分地予以保护,社会也不会稳定。作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刑法为社会的稳定、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责无旁贷。所以,在当前私有财产还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形下,修改完善刑法,加强对其刑法保护乃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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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嘉诺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