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推倒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拆迁钉子户直接把房推倒可以吗,不可以。拆迁房属于政府征收的财产,其产权已经归属于政府或相关征收单位,被征收人无权直接对拆迁房进行推倒或其他形式的处置。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为了公共利
不可以。拆迁房属于政府征收的财产,其产权已经归属于政府或相关征收单位,被征收人无权直接对拆迁房进行推倒或其他形式的处置。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这意味着,一旦房屋被政府征收,其产权即归属于政府或相关征收单位,被征收人则失去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二、拆迁房的推倒或其他形式的处置,需要经过政府或相关征收单位的批准和同意。如果被征收人擅自对拆迁房进行推倒,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等。
三、对于拆迁房的补偿问题,政府或相关征收单位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协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并寻求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拆迁房不可以直接被推倒,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钉子户的房子不能够拆了自己重建,修建房屋必须要到房屋管理处上报,经批准后才可以在去修建。既然是钉子户就是不被批准的,自然也不可以在基础上就行修建。无论是重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到房管报批,否则就是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钉子户不愿意拆迁,拆迁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拆迁过程中,首先是要贴征收公告,大家同意了,拆迁开始,有指定的评估公司对所有房屋按照有关依据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工作人员会送到拆迁户的手中,让拆迁户进行详细了解阅读,发现有什么问题及时与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漏评的及时评估,这也是拆迁户正常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分析:因为钉子户是人民政府在拆迁时,给予的补偿条件等没有得到一致的协商而拒绝拆迁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违反法律法规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若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甚至也不搬迁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首先,假意重新规划路线,因为工程有相应的规划路线,我们假意换路线,会让专业钉子户认为不在拆迁他们的房屋,在晒对方几天之后,价格自然也是下降很多。第二,报警,对于警方,警方也会适当的劝阻对方降低价格,但一般来说,专业钉子户对于警方很难减少价格,相当于零减少,毕竟房屋权在钉子户手中。第三,统一价格,不搞特殊,对于拆迁,我们可以实现通过上头人指定统一价格,面对老弱病残才会适当的增加,这种拆迁一般为现在主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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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轩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