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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1-25 17:29: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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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新规定,新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新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施行的《新办法》与2004年11月22日施行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南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南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新规定

新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新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施行的《新办法》与2004年11月22日施行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简称《旧办法》)相比更具体、更完善。

据了解,《旧办法》把南宁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主要以市快速环道、外高速环道为界限分区片,南宁市进行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南宁市由五城区变为六城区,于是修改后的《新办法》把南宁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四个区片。

在安置问题上,《旧办法》规定三个区片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南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而《新办法》规定,征地位于第四区片的不执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对于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旧办法》规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

《新办法》则对第一和第二区片、第三与第四区片之间及第四区片的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

《旧办法》规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而在《新办法》中,只规定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另外,《新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该办法的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南宁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

法律主观: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第二十六条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冻结股东的股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 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因此,股东股权冻结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其实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对于南宁来说有其自己的征地补偿标准,说到征地补偿标准,那么不但要确定标准,还需要确定相应的征地补偿的相关计算公式,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确定出相应的征地补偿的数额,那么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收或征地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第一区片和没有条件安排产业留用地的其他区片,适用

(二)、

(三)项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二)实物补助。在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住综合楼内,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三)自谋职业补助。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征地位于第四区片的不执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可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法律依据:《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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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南宁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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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霖博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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