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养殖证拆迁补偿吗,养殖场如果遇到拆迁有营业执照和没有营业执照的补偿是不是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养殖场拆迁补偿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按土地类型和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养殖场拆迁补偿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按土地类型和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同时还有针对房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等的补偿规定。此为天津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养殖场拆迁补偿进行了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以上是天津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请采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土地类型和年产值进行计算,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农作物产值计算,房屋拆迁按结构、面积和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及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以上是天津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公平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而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分配方式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可能是平均分配或额外给予被征地人作为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获得公平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补偿应以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市县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但具体分配方式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可能是平均分配给所有村民或给予被征地人额外补偿,而未被征地的村民则较少或不分得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九条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有补偿。个体营业执照拆迁,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与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一、营业执照拆迁补偿标准:1.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2.以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农村拆有营业执照的赔偿方法:1、在有营业执照的商业用房拆迁中,是可以有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项目;2、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没有营业执照牵涉到无证经营的问题,对于无证经营,在最后争取停产停业损失这块可能会处于不利的境地,毕竟停产停业损失是根据营业额和纳税额来计算的。所以,在面临拆迁时可以尝试一下去补办相关营业执照,也不失为一个办法。但是各地拆迁补偿都不一样,具体要结合当地政策。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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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月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