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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拆迁怎么补偿,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23 12:52: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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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拆迁怎么补偿,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怎么缴纳,安全责任险与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安全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费用支付通常给保险公司。而环境保护税是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于问题中主要询问的是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方式,以下将重

纺织厂拆迁怎么补偿,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纺织厂拆迁怎么补偿,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怎么缴纳

安全责任险与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安全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费用支付通常给保险公司。而环境保护税是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于问题中主要询问的是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方式,以下将重点解答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缴纳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纳税义务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申报与缴纳

申报地点:纳税人应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申报期限和方式: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内容: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至于安全责任险的费用支付,通常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税的缴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而安全责任险的费用则根据保险合同来支付。

二、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1. 生产、进口、销售符合法定标准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2.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工业企业、发电厂、热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化工厂、石油化工企业等。3. 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制药厂、化工厂、造纸厂、纺织厂、印染厂、电镀厂、食品加工企业等。4. 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垃圾处理厂等。5. 从事水资源取水、使用的单位。6.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仅仅是企业和单位,个人也可能成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例如,个人拥有的机动车排放尾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也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总之,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主要是那些排放污染物、占用水资源、经营危险废物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3、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环境污染责任险多少保费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费=保险金额×费率。这里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对以下行业,根据其行业特点,设置费率。

1、化工类(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2.0):

如:石油开采、加工企业(风险调节系数2.0)

天然气、煤化工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

精细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0)

2、危化品类(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5-2.5):

(1)生产、储运、使用危化单位(风险调节系数1.5-2.0)

(2)生产具有剧毒特性的危险化学品(风险调节系数2.0-2.5)

3、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单位(风险调节系数1.5)

4、电镀、重金属、含铅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

5、制药类企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2.0):

(1)未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或非原药(制剂)生产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0-1.5)

(2)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2.0)

6、造纸类企业(风险调节系数2.0)

7、废物焚烧机构(风险调节系数2.0-2.5)

8、其他:

(1)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3.0)

(2)风险相对较好的行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0.7-1.0);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四、环保的责任保险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诞生于二战以后,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五、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环境污染的责任条款主要包括: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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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纺织厂拆迁怎么补偿,纺织厂地块更新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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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霖成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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