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拆迁补偿获刑,诈骗40万真实判刑案例,法律分析:2020年2月18日至25日,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男子杨某发现市场上口罩急需,觉得其中有“商机”可乘,便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或直接微信联系受害人,称自己手中有口罩进货渠道,以“
法律分析:
2020年2月18日至25日,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男子杨某发现市场上口罩急需,觉得其中有“商机”可乘,便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或直接微信联系受害人,称自己手中有口罩进货渠道,以“高买卖”、部分发货甚至在无货源情况下仍接受订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一星期内,杨某与吴某等6人达成每只单价2.8元至3.4元不等的购买口罩协议,但除第一次通过进货上家给吴某发货部分口罩外,杨某此后一直未发货,共计骗取6位被害人40万余元。收到转账后,杨某将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网上赌博,全部挥霍一空。荆州市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金额达40.0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人们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多人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应从重处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等6人损失共计400280元。近日,荆州市监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男子疫情期间以出售口罩为名,诈骗40多万元获刑两男子伪造通行证代购证获刑。2020年2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洪某为贩卖生活物资从中谋利,多次打电话给某店新冠肺炎隔离点后勤负责人刘某,请其代为办理车辆通行证及代购证。在得知无法办理后,洪某要刘某复印某店隔离点的车辆通行证、代购证及某农贸市场通行证供其使用。刘某在明知上述证件应由相关国家机关颁发,且只能由固定的隔离点、车辆、人员使用的情况下,仍答应了洪某的要求。刘某将该隔离点的《荆州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荆州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代购员代购证》《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农贸市场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彩印了一份交给洪某。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3份证件上的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刘某、洪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洪某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诈骗九十万元的,构成诈骗罪,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诈骗罪判刑标准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所以,如果感觉自己受到诈骗,应该及时报警,避免更多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诈骗三十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金额40万的判刑标准:诈骗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认定要素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诈骗罪量刑标准考虑数额和情节因素。对共同诈骗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犯了诈骗罪金额40万要判多少年
诈骗40万元,这个一般是属于的数额巨大,判刑方面,一般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还会判处一些罚金,只是每一个地区对于诈骗的金额规定可能不同。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般欺诈行为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主要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些犯罪活动使用一些欺诈手段,甚至谋取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3、诈骗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对于诈骗金额在40万元的情况,根据一般判刑标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具体的判刑结果会因地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诈骗罪的认定主要涉及诈骗行为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量刑标准主要考虑诈骗金额和情节因素。对于共同诈骗犯罪,还需考虑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等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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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黛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