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彭州拆迁补偿,四川成都市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2023,四川成都市提取公积金需要身份证、银行账号、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职工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购房、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
四川成都市提取公积金需要身份证、银行账号、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职工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购房、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或房租超出规定比例等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需要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中心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话由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分析
四川成都市提取公积金需要资料
本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拓展延伸
四川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变化及影响分析
近年来,四川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根据最新的政策,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可能发生了调整,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以证明提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政策变化可能会对提取金额产生影响,可能会有上限或下限的限制。此外,政策的变化还可能会对提取用途产生影响,可能会有更加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因此,职工们需要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规划。同时,政策变化也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宣传和解释,确保职工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适应新的政策要求。
结语
根据最新的四川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身份证、银行账号、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等资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房租超出收入比例等情形下,可以提取存储余额。职工提取公积金时,所在单位需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然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将在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政策变化对职工提取条件、金额和用途可能产生影响,因此职工需了解最新政策,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宣传和解释,以确保职工正确理解和适应新政策要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成都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提取流程包括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工作人
法律分析
成都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注意:2019取消了公积金提取新规,取消了这些提取资料:
1、《办法》规定,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2、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以下11种具体提取情形更是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2、有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3、无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4、本市社保重大疾病提取
5、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6、离退休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
8、非本市户籍封存满半年提取
9、取得备案登记的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0、一次性付清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1、再次办理还贷申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提取人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满6个月以上。此外,提取人需要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也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重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最后,提取人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人需要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人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因此,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结语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来说,身份证明包括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需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购买再交易住房需要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专用收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建造自住住房需要提供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翻建自住住房需要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租房提取需要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供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需要提供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离、退休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低保需要提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需要提供户籍注销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要提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工资证明(或近3个月工资条)、近3个月工资明细(或工资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金额汇总表(仅限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金额汇总表(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金额汇总表(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一、成都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5、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7、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8、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9、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10、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12、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成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成都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注意:2019取消了公积金提取新规,取消了这些提取资料:
1、《办法》规定,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2、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以下11种具体提取情形更是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2、有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3、无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4、本市社保重大疾病提取
5、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6、离退休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
8、非本市户籍封存满半年提取
9、取得备案登记的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0、一次性付清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1、再次办理还贷申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一、成都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1、个人申请
2、受理审核
3、审核通过,办理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联还单位经办人。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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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桂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