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寸拆迁补偿协议,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原则,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处理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在处理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需要及时、准确,以确保事态不进一步恶化,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重大安全事件时,除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加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在重大安全事件处理中同样重要,旨在通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事件得到妥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般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事故处理主要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个别情况下会用到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和《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二、各类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及办法
(一)安全事故类别
1、火灾事故
2、交通安全事故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地质灾害事故
8、病险水库事故
9、其他安全事故
(二)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入亡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我区境内发生机毁人亡事故
(3)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0人以
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5)一次性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特大安全事故
(1)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
49人的事故
(2)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性死亡10-29人的事故
(3)一次性造成60人以l100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4)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性死亡3-9人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事故
5、轻(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重)伤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区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市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同,区安监局领导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区领导的指示,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领导、市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事故处置情况续报市安全监督部门(原则上每24小时上报一次)。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区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同时,区安监局领导和区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按照区领导的指示,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领导、市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并做好事故继报工作(原则上每24小时上报一次)。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区安监局接报后及时报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同时区安监局领导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
4、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对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事故调查组、医疗组、善后组、现场施救组组成。
社会中各类各行业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有大有小。根据事故的类型和等级不同,对于事故处理的应急手段也是不同的,安全事故等级处理方法在安全事故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的内容进行实际的分类处理即可,但是事故发生的时候救人是第一位。
突发事件处置六个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4.属地先期处置。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突发/事/件/处理六原则一、冷静面对不慌乱 百密一疏,管理中难免出现突发事件。面对意想不到的突发危机,我们不能慌乱,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实施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通过分析研判,认清危机性质和危害程度,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理性思维拿出解决之道,采取有效措施,恰当处理危机现场。记住“每遇大事必有静气”这句话,切忌在临大事时乱方寸。因为情急慌乱之下处理问题不仅容易误事,还可能造成更大伤害。例如,一位班主任在接到学生寝室钱款失窃报告后,全然没有考虑后果,头脑发热之下,采用全寝室搜查方式“抓小偷”,不仅未能解决问题,还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引起更大的混乱。二、先人后物保安全 突发事件往往导致学生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处理的原则是“救人第一,安全为先”。一旦发生伤人事件,第一时间救人救命。需要时迅即报警,然后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时果断制止混乱,平息事态,救治受伤害学生;切不可犹豫、迟缓。尽快疏散围观学生,隔离危机;同时安抚周围学生,化解恐慌情绪。对受伤害住院的学生,要安排专人陪护,垫付医疗费用,请最好的医生救治。 成立专门组织,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加强保障,确保人财物能及时到位。如果控制不力,处理不当,会使事情越闹越大,造成财产损失,学校声誉受损;如果预案周全,决策科学,处置得当,危机事件可有效化解,学校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就能降到最低限度。三、耐心处理有担当 危机之后的处理往往更复杂、艰巨,常常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面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不少人首先会选择推诿、逃避,结果导致事态扩大,危机蔓延。所以,不论危机问题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我们都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后续调查处理;要勇于担当,积极面对,不埋怨,不退缩。 处理突发事件,单枪匹马、孤立无助,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必须依靠组织力量;集思广益,采用团队处理模式。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不仅能高效处理问题,也能有效抵抗各方压力甚至无理要求。通过权威性的指挥,统一人员、资源、信息的控制和调配,形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补台的应对关系。信息把握要全面、客观、真实,需要耐心调查取证,反复做思想工作――囿于恐惧和压力,学生大多不敢说真话,谎言较多,只有在言明厉害、真诚感召下才能逐步说出实情。四、积极疏导化风波 做好突发事件后的沟通、协调、疏导工作,争取新闻界的理解与合作,正确引导舆论,掌握事件报道的主动权。要遵循公开、坦诚、负责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的口径,及时、透明地披露信息,诚恳表明学校当下和未来的应对措施,以低姿态、富有同情心和亲和力的态度来表达歉意、表明立场。统一口径尤为重要,不随意发表个人意见,绝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对于受伤学生,要给予抚慰,请心理医生或教师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走出阴霾,阳光面对生活。五、换位思考多安抚 对于个别重大事件,当事学生家长是必须亲自来校处理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往往情绪激动,常说过头话、做过头事,表现得不友好;我们要换位思考,给予充分的理解,在合理的尺度内允许他们发泄不满,缓解痛楚。相关人员须保持冷静和克制,避免激化矛盾产生对立。待对方情绪稳定后,寻求科学方法进行耐心沟通,有效化解矛盾;必要时可采取换人、换地和转换话题等方式转移家长的视线,避免冲突升级。不管学校有没有管理责任,都应给予理解和安抚,有理有节,以期平息事态,尽快与家长达成共识。六、协调各方求和谐 无论事件双方是校方与家长、还是家长与家长,亦或家长与其他人,大家都不愿看到矛盾冲突或伤害事件。因此,协调好各方关系,让大家都能接受处理意见是一个重要原则。职校学生多为未成年人,犯错难免,处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恰当的处理让他们认识错误,接受惩戒,勇于改正。对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以调解为主,能不诉诸法律的尽量不用,即使已经诉诸法律的也最好庭外调解。要尊重理解各方,细致沟通协调,让处理意见既能教育和保护孩子,又能让当事双方接受。
法律分析:事故处理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法律分析:一、查明事故原因,必须把握准确性。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原则性。三、事故教育,必须注重广泛性。四、防范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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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然瑶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