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为了保证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建设拆迁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为了保证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建设拆迁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对全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二)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三)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条各城区(郊区)建设局是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的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区地域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屋拆迁应持国家或省市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地段所在的城(郊)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拆迁事宜。
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两元的拆迁管理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须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
委托拆迁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可收取动迁费。
第六条在本市房屋重置价格未正式制定前,各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以并政发(1983)83号《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
第七条拆除房管部门的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安置用房和被拆迁的房屋之间不结算差价,拆迁人也不给房管部门补偿。非住宅用房的,参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拆迁单位和个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的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不足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多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多出的面积属于安置标准内的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九条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引起的拆迁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则上异地安置。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住户,每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第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拆除单元式楼房,按原拆除面积安置;
(二)拆除平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仍按并政发(1987)15号《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
(三)超过安置标准五平方米以上(含五平方米)的,由居住者以建安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以费抵顶租金;
(四)各建设单位收取的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交产权管理单位专项储存,用于抵交房租,不得挪用;第十一条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被拆迁入时,应当安置临时过渡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被拆迁人搬家和自行临时过渡期间,一次性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八十元,临时安置的付两次搬家费;被迁户自行找房过渡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二元;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的,补助被拆迁户每人每月六元,并以每人每月六元补助其所在单位;由拆迁人负责安排临时房屋周转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免收房租,并补助临时居住地距其工作、学习地点1.5公里以上人员交通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
被拆迁人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城区(郊区)建设局转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安置范围的,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的,由拆迁人加倍付周转补助费;由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一年以上,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上海农村拆迁政策
拆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分析:1.黑驼村拆迁。2.新营村拆迁。3.太原杨家堡南片区拆迁改造。4.东关村拆迁。5.太榆路省木材公司宿舍拆迁。6.华侨城建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征收住宅可换房,可补钱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2、搬迁补偿标准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贴。
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之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房屋怎么计算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第一条 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有两种补偿标准: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太原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
(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
(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太原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太原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太原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太原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被征收房屋怎么计算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如有异议可行政诉讼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太原市拆迁的补偿依据。拆迁补偿的标准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标准越高,老百姓能够获得的补偿款就越多,有少部分朋友甚至想通过拆迁分到几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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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爽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